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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「澎湖縣作家作品集第三十一輯」徵選簡章
  • 發布日期:2026-01-13
  • 截止日期:2026-04-15
  • 發布單位:圖書資訊科
  • 類  別:圖書館類
  • 內  容:
  •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辦理「澎湖縣作家作品集第三十一輯」徵選簡章
    一、宗旨:蒐集地方文獻,充實縣籍作家資料檔案,以供研究參考,並推廣文學創作風氣,
          提升本縣藝文水準。
    二、辦理單位:
        (一)主辦單位:澎湖縣政府
        (二)承辦單位:澎湖縣政府文化局
    三、徵選資格:
        (一)本籍或(曾)設籍澎湖。
        (二)目前或曾於本縣就學、工作、居住一年以上者。
        (三)父母親其中之一人,設籍或出生於本縣者。
        (四)未具前述資格,但其作品以描述澎湖風土民情為主要內容者。
    四、徵選類別:
        以作家未結集出版之新詩、散文、小說、報導文學、兒童文學、綜合類等現代文學作品
        之創作為主。
    五、作品字數;
        (一)新詩以四十至六十首或一千至一千五百行為原則。其餘各類篇數不拘,總字數五萬至八萬字之間為原則。作品集得視該作品字數出版個人單行本或數人合集。
        (二)參選作品必須包含作品目錄及作品簡介。
        (三)作品得視文稿需要加入手繪插圖、照片使圖文並茂,請於送件時一併繳交。手繪插圖、照片等應附圖說。內文照片以50幀為原則,若為數位相片應以300 dpi以上存檔並標示對應文稿之章節段落。相關圖檔俟入選後併送文化局。
    六、報名方式:
       (一)文稿請以新細明體14號字型直式橫書,A4紙張左邊裝訂。第一頁為封面,需呈現作品完整之正、副題名、作者姓名;第二頁起為目錄及內文;最後一頁為封底,封底應呈現作品內容簡介,使全書呈現完整面貌。
        (二) 請將作品一式4份連同著作電子檔(請附光碟或寄至電子信箱fs13350@phhcc.penghu.gov.tw)、報名表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(例:身分證、戶籍謄本、學生證或工作證明),並於信封上加註「澎湖縣作家作品集徵集」字樣,自即日起至115年4月30日(星期四)下午五點止掛號郵寄或親送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崔小姐收(地址: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6-1號)。
        (三)送件前請務必檢查各項徵選送件表中應附之個人資料、資格證明文件是否已附,資料不全者恕不收件。
        (四)請向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索取報名表,或至文化局網站http://www.phhcc.gov.tw/下載簡章。亦可來信寄澎湖縣政府文化局E-mail:fs13350@phhcc.penghu.gov.tw(信件主旨請註明:」「115年澎湖縣作家作品集徵集」),洽詢電話:(06)926-1141轉154崔小姐。
    七、評審:由主辦單位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,經評選通過後印製出版(得視作品水準
        而增加錄取或從缺)
    八、獎勵及權責:
        (一)入選者本局贈送單行本之作者每人新臺幣1萬元獎勵金,不另支給稿酬。合集之作
            者以作品數量平均分配新臺幣1萬元。
        (二)作品出版後,贈送單行本作者作品集6套及個人作品100本。合集之作者以作者人
            數平均分配。
        (三)本局擇期舉辦新書發表會行銷,邀請媒體記者及民眾參與,推介閱讀好書。本出版品作家應配合參加文化局所舉辦文學系列之相關推廣活動。
    九、參選作品應注意事項:
       (一)來稿影印模糊致辨識困難者,恕不收件;內容不符或資料不齊者,將不列入評選。
             參選資料概不退件,請參選者自行存留原作,本局不負保管責任。
       (二)請依報名類別之規定檢附作品資料,內容不符者不予受理;表格欄位不足填寫者,
             可自行複製影印。
         (三) 入選者須配合校對作品,不另支付校稿費。
       (四) 參選作品不得抄襲他人作品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,如有著作權法糾紛涉訟,經 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消入選資格並追回獎勵金,損害第三人權利者,由作者自行負責法律責任。
       (五)參加稿件與原刊載之報章雜誌社之著作權問題,作者應自行負責。
       (六)為使作品能廣為流通,並提供研究使用,本局第一版印製量為500冊。除贈送相關單位外得予展售,作者不得異議,再版時依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規定辦理。
       (七)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,並授權澎湖縣(代表機關澎湖縣政府文化局)於該著作之著作權存續期間,以各種方法,不限地域、時間、內容加以利用,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,包括轉製可攜式文件檔、網際網路傳輸下載、轉存於光碟片、由電子檔印製紙本、掃描封面、製作內容預覽、調整定價等。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,且澎湖縣(代表機關澎湖縣政府文化局)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。
       (八)以未曾出版者為優先考量,已出版之作家,隔年得以不同類別作品再參加徵選。
         (九)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者,得隨時修正補充之。



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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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6-01-13